增加了:
3.11 专项监督:CNAS按照认可规范要求,以获准认可机构行为合规性为主要检查内容开展的不定期监督评审工作。
5.3.2.4 CNAS 开展的专项监督,可根据需要,选择与获认可实验室及相关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业权威技术机构协助实施,这些机构仅承担专项监督中的事务性工作并遵守CNAS 公正性和保密要求。
7.7 申请人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如授权签字人、给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操作专用设备人员等)应与实验室有固定、合法的劳动关系。从事检测/校准/鉴定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实验室兼职(改成兼职,范围扩大了)。对法律法规中有从业资质要求的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7.8 实验室存在下列任何情况之一,可以中止评审,不予推荐/维持认可。(7.8和7.9融合了)
a)申请/已获认可范围中多个项目/参数不具备检测1校准/鉴定能力,包括缺少仪器设备、设施环境不能满足要求、人力资源不能满足要求等。
b)现场不具备评审条件。
C)实验室不配合评审工作,以致无法进行评审。
d)实验室提供不真实的管理体系运行记录,包括相应的检测1校准/鉴定记录。
e)实验室的管理体系运行失效,认可准则大部分要素存在不符合的情况。
f)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
g)5.1.5.3条中所述情况。
11.2.2.9 实验室有义务接受 CNAS 安排的专项监督。
11.2.2.20 实验室有义务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时,于 20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CNAS 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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